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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017151号“壳考斯O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0:08:4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64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申晓静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知铭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辽宁新商政国际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017151号“壳考斯O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4]第Y000711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注册人在2018年12月22日至2021年12月21日期间在“医用营养添加剂”部分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医用营养添加剂”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网络查询,申请人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实际使用。被申请人在三年指定期间内未在核定商品上有效使用复审商标。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互联网检索结果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不存在停止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商品及包装照片;宣传网站截图;销售合同及发票;生产工厂照片;公司照片;荣誉照片;专利证书照片;展会照片。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及证据材料,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诸多造假事实。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证据:被申请人伪造证据公证书原件;被申请人官网产品详情页、官网截图打印件;被申请人办公地点实地拍摄图片;新闻报道;产品介绍等打印件。
我局将申请人的上述理由及证据再交换至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8年10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生化药品;原料药;医用营养添加剂;医用饲料添加剂;杀真菌剂;杀菌剂;止血剂;医用生物制剂;医药用洗液”商品上。经续展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2月13日。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医用营养添加剂”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商品及包装照片、宣传网站截图均未显示日期,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三年指定期间内的使用情况。被申请人《产品销售合同》、发票均未显示本案发布及复审商品。被申请人提交的生产工厂照片等其他在案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亦或未显示商标标识。因此,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添加剂”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医用营养添加剂”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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