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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76449号“动感一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0:29: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499号
申请人:思贝秀服饰(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麦肯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76449号“动感一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38507号“动感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110720号“动感一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601268号“动感 16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731528号“动感 96”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12月6日止,期满未续展已失效,该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分别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动感一族”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动感一族 商标 思贝秀服饰(广州)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