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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9984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0:34:41关于第6649984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699号
申请人:东莞市智信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998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具有原创性与独创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30660号商标、第65033140号商标、第66398621号商标、第66375639号商标、第12479506号商标、第19365042号商标、第1580881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四均已被驳回,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二、三、四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五、六、七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五、六、七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GI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