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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874940号“现代家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0:34:2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659号
申请人: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现代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昆明现代家园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23日对第17874940号“现代家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第828600号“现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392264号“现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986514号“现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459562号“MODER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全国范围内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申请人公司、厂房照片;
2、引证商标一至四注册信息;
3、广告合同、发票、品牌店面照片等资料;
4、申请人所获荣誉;
5、在先行政、司法裁定文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云南威扒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6年12月21日在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照明用提灯;灯商品上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2月20日。2017年9月8日,云南威扒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名义经核准变更为昆明现代家园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现名义。
2、申请人享有引证商标一、二、四的专用权。引证商标一、二、四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日光灯管等商品上,现均处于专用权期限内。
3、申请人享有引证商标三的专用权。引证商标三于2017年3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该商标申请注册日晚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
结合申请人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鉴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分别核定使用的抽水马桶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相对于引证商标一、四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鉴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净化用杀菌灯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日光灯管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空气净化用杀菌灯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空气净化用杀菌灯商品上的注册相对于引证商标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用提灯;灯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日光灯管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现代家园”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现代”文字,其在文字组成、呼叫方面相近,含义亦存在一定关联。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在照明用提灯;灯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照明用提灯;灯商品上的注册对于引证商标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基于我局审理查明3的事实,引证商标三申请注册日晚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故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照明用提灯;灯商品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空气净化用杀菌灯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现代家园 商标 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