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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19354号“SEIKO HYDRAULI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0:34: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459号
申请人:河北天信液压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19354号“SEIKO HYDRAUL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的臆造性名称,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49933号“SEIK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237548号“SEIK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0092号“SEIK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视觉感受、构成元素等方面区分显著,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混淆和误认的情况。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作品登记证书、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SEIKO”,与引证商标一至三“SEIKO”相比较,字母构成上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液压引擎和马达;泵(机器);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液压泵”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非陆地车辆传动马达”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自闭式加油枪”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离心分离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压力阀(机器部件);泵控制阀;液压阀;调压阀;阀(机器零件);阀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SEIKO HYDRAULIC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