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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54676号“FLUENT”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0:39:4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85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安希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54676号“FLUEN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0631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安希斯有限公司提供的许可合同、分销协议、官网截图、软件功能介绍、销售合同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在2018年12月23日至2021年12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流体动力学计算电脑软件(已录制的)”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954676号第9类“FLUENT”注册商标,原第95467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1970年,致力于工程仿真软件和技术的研发,申请人“ANSYS”软件是其研制的大型通用有限元分析软件。申请人2006年收购了在流体仿真领域处于领导地位的美国FLUENT公司,2008年收购了在电路和电磁仿真领域处于领导地位的美国ANSOFT公司,通过整合,申请人就此成为全球最大的仿真软件公司。申请人整个产品线包括流体动力学系列(ANSYS CFD FLUENT/CFX)、电子设计系列(ANSYS ANSOFT)等,产品广泛应用于航空、航天、石油、化工等众多行业。目前在中国,流体动力学仿真设计产品(ANSYS CFD FLUENT/CFX)由合作伙伴安世亚太科技有限公司负责销售与技术支持。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授权许可给安世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君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商标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授权书;2、申请人与商标被许可人之间的发票、发货单、采购订单;3、被许可人安世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软件销售合同、采购订单。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除与复审程序一致的证据外,还包括以下证据:4、申请人“FLUENT”产品百度百科介绍;5、商标被许可人签订的协议、购买合同、相关邮件往来记录、申请人分销协议等销售资料;6、申请人官网截图;7、产品功能介绍、Fluent Meshing流程化网格前处理过程介绍、技术答疑等;8、相关报道;9、上海君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软件销售合同、订单确认邮件;10、申请人与案外人签订的软件销售合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辅能公司于1995年6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1997年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流体动力学计算电脑软件(已录制的)商品上。该商标于2009年9月27日转让至安希斯有限公司名下。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2、经查询,申请人名下无“ANSYS FLUENT”字母组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流体动力学计算电脑软件(已录制的)”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其在2020年2月1日将复审商标许可安世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商标被许可人一)使用,截止日期为2023年2月28日;2019年9月9日将复审商标授权上海君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商标被许可人二)使用,截止日期为2023年2月28日。证据2申请人与商标被许可人一签订的采购订单及发票、商标被许可人一与案外人签订的软件销售合同、采购订单等时间均在指定三年期间,合同及发票中体现了“ANSYS FLUENT”等产品及项目名称。证据6官网截图对“ANSYS FLUENT”软件应用领域进行了介绍。证据7产品功能介绍、技术答疑等截图显示了“FLUENT”,该证据形成时间为2019年。证据8媒体报道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报道中体现了“FLUENT”软件。证据9商标被许可人二、证据10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与案外人签订了软件销售合同,合同中体现了“ANSYS FLUENT”软件产品。由申请人理由可知(ANSYS CFD FLUENT/CFX)含义为流体动力学仿真设计产品,与本案复审商品应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及商标被许可人在指定三年期间在流体动力学计算电脑软件(已录制的)商品上使用了“ANSYS FLUENT”商标。鉴于申请人名下并无“ANSYS FLUENT”字母组合商标,故其“ANSYS FLUENT”商标组合使用可以视为是复审商标“FLUENT”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可以维持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郭攀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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