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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786850号“名奢汇 NAME LUXURY EXCHANG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0:39:51EXCHANG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57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尹晓东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786850号“名奢汇 NAME LUXURY EXCHANG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6800号决定,于2022年07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1日期间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钥匙圈(小饰物或短链饰物)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经营的钟表商行信息;2、实体店照片;3、申请人实体店开业图片及相关介绍;4、产品检测资料;5、抖音平台信息、户外广告牌照片、广告合同、微信信息等。
我局经核对上述证据与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苏军伟于2012年4月18日申请注册,并于2013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钥匙圈(小饰物或短链饰物)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3年7月20日。该商标于2020年11有经我局核准转让于苏州市标特贸易有限公司,2021年4月转让于苏州名奢站钟表有限公司,2021年8月转让于申请人。目前该商标在宽展期内,申请人于2023年7月向我局提出续展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为2018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1日,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申请人在案证据1非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证据;证据2-5显示的标识主要是“名奢汇”,与本案复审商标存在一定差异,且上述证据主要反映的是申请人将“名奢汇”标识用于从事世界名表、名包、首饰等商品的回收、置换、出售等服务,并非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商业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三年期间内在钥匙圈(小饰物或短链饰物)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1日期间在钥匙圈(小饰物或短链饰物)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