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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744233号“灿台 CAN TA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0:43:5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488号
申请人:贵州怀庄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未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州灿台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悦鸿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9日对第54744233号“灿台 CAN TA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集白酒生产、研发、销售为一体的实体集团企业,经过多年的历史沉淀和发展,多次荣获“仁怀市十强民营企业”称号,是茅台镇历史悠久的酱香白酒企业之一。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66518号“怀庄及图”商标、第7946907号“怀庄 1983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处于贵州省,二者为同行业的商业竞争关系。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曾多次被授予各项荣誉,在贵州省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理应知晓引证商标一的市场情况与品牌影响力。被申请人的申请行为难谓巧合,具有明显的抄袭、模仿恶意。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公司发展的历史照片;
2、申请人生产场所的照片;
3、申请人发明专利公告信息;
4、申请人开展法务知识讲座培训照片;
5、部分“怀庄及图”酒的产品包装图片;
6、申请人历年所获的荣誉证明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经过审查,符合商标注册的相关规定,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本着诚实信用和实际使用的目的,并不存在任何恶意性目的。四、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行为存在一定的恶意,扰乱了商标的正常秩序。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作品登记证书;
2、产品图片、店面照片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图形内部结构、文字排版位置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且二者同属于贵州省企业,理应知晓申请人的知名度。二、被申请人提交的著作权证书的发表、完成时间均晚于各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综上,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于2022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32年6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得初步审定,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灿台 CAN TAI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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