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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70044号“starro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0:44: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773号
申请人:果核数位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70044号“starr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05847号“STARROC”商标、第9602681号“SO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含义、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电视播放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仅相差尾字母,在字母构成、呼叫、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的电视播放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服务不类似,在该项服务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视播放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starro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