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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56683号“虾来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0:48: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593号
申请人:刘威 委托代理人:北京仁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56683号“虾来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41374号“虾来哒”商标、第20036140号“虾王来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核定使用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房屋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活动房屋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虾来哒”。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活动房屋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虾来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