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097398号“星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0:49: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866号
申请人:黄娅慧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97398号“星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5509125号“星海数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990558号“海星 SEA 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581534号“陈星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282776号“星海集成 XINGHAISYSTEMINTEGR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651135号“星星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7194351号“星海传奇 XINGHAI LEGE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6396485号“星海传奇 XINGHAI LEGE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007858号“星海传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5969366号“海星HAI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引证商标六、七权利人已注销。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九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及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九显著识别部分“星海”、“海星”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或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九指定或核定使用的电视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九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九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之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九相区分。另,商标授权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引证商标六、七权利人已被核准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且并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六、七权利人在注销前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亦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六、七尚在使用。故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并存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星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