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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65814号“环球机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0:49: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380号
申请人:《环球时报》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恒沣(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65814号“环球机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之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26054号“环球动漫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11456号“环球卡通GLOBAL CARTO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650719号“环球智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76651号“环球影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118505号“环球教育 GEDU .OR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1776652号“环球智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但该决定尚未为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环球”。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玩具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虽然引证商标三的驳回决定尚未生效,但是该状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环球机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