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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90703号“THE GLENLIVET THE SAMPLE ROOM COLLECTIO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0:53:37SAMPLE ROOM COLLECTION及图(指定颜色)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734号
申请人:英国格连里维特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90703号“THE GLENLIVET THE SAMPLE ROOM COLLECTIO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指向申请人格兰威特威士忌酒,而非某种威士忌的品类名称,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的“THE GLENLIVET”文字,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在先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网络翻译、产品介绍、网络平台销售和评论页面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GLENLIVET”,可译为“格兰威特威士忌酒”,指定使用在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种类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整体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马媛媛
李焱
2023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