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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52431号“张北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0:56: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075号
申请人:张唐帅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52431号“张北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人系“九九高效练字”及“九九高效练字张北墨”的创始人。“张北墨”系本人的笔名。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突出显著性和可辨识度,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声明书的公证书、抖音等账号截图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由申请人提交的已公证的声明书可知,九九高效练字创始人张北墨即本案申请人笔名。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8月02日
信息标签:张北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