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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548949号“撮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0:56:5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899号
申请人:合肥合众鼎沸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君澜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冬冬 委托代理人:诚速得知识产权代理(洛阳)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1日对第38548949号“撮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撮街为合肥地名,被申请人抢注撮街易引起消费者误导。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源产生误认。被申请人知晓“撮街”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却未经申请人授权抢先注册,属于恶意抢注。 被申请人为个人,却在多个不相关类别注册了386个商标,大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被申请人的囤积商标牟利行为与商标法保护商标权的本质相悖。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李冬冬名下商标注册列表;
2、肥东宣传网有关“撮街项目即将开建”的宣传报道;
3、肥东县撮街项目策划与商业顾问暨招商运营委托合同;
4、房屋租赁管理合同;
5、合肥晚报、肥东晨刊等报刊杂志相关宣传报道;
6、制作安装协议;
7、入驻商户装修门店图片;
8、有关“撮街”使用实样图片;
9、关于撮街项目的网络宣传报道及使用证据汇总列表;
10、肥东县撮镇镇人民政府关于“撮街”项目申报为体育特色小镇的申报书;
11、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撮街项目的专题会议纪要;
12、肥东县撮镇镇人民政府关于申请人申请注册撮镇撮街商标的回函。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的公司字号均是“撮街”,被申请人是真实、有效、持续的在使用争议商标。被申请人名下仅有43个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完全合法。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和这些链接的关联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门店图片;
2、成交确认书等。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副本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3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争议商标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30期(2021年2月7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之情形。该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标志所表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本案中,尚无证据表明申请人主张的“撮街”已被认定为地理标志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了“撮街”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肥东宣传网、合肥晚报、肥东晨刊等报刊杂志等对“撮街”项目进行了宣传报道,“撮街”位于合肥市肥东县,是撮镇历史文化教育基地的简称,申请人是撮街项目策划与商业顾问暨招商运营单位。被申请人位于合肥市肥西县,对“撮街”理应所有了解,且与“撮街”项目并无关联,被申请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撮街”作为商标使用在“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鉴于争议商标已适用其他条款无效,其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单独评述。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撮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