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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69488号“蓝卫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0:58: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749号
申请人:衢州明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69488号“蓝卫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07004号“蓝卫仕”商标、第26549697号“蓝猫卫士”商标、第13254178号“蓝调卫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现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医用漱口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医用漱口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蓝卫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