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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78951号“零敏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0:58: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409号
申请人:江西聪柠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诺睿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78951号“零敏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只表明申请人的产品服务用于第5类医疗用品上,没有对指定服务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有过分的夸张,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认。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零敏”易使消费者将其理解为“不含有引起过敏反应的物质”,指定使用在膳食纤维等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成分、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马媛媛
李焱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零敏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