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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334036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03:27
A及图、第18类国际注册第1383326号“A及图”商标、第25类国际注册第1383326号“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193件商标,远远超出正常生产经营的需求,被申请人反复抄袭我公司在先商标及作品以及“迪士尼”等知名品牌、公司名称。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误认,更会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从而带来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商标列表、域名查询、官网对AMI品牌的介绍;
2.市场营销报告及翻译;
3.艾秘(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的登记信息、以及品牌销售、宣传声明、审计报告及发票;
4.AMI品牌中国官方微信、微博宣传页面;
5.媒体、杂志的宣传报道;
6.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7.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8.发票;
9.服装、饰品设计图;
10.天猫店铺、微信小程序授权书;
11.艾秘(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微信小程序、微博、微信运营服务协议、天猫京东旗舰店合作协议等;
12.服务合同、店铺照片;
13.国外刊登的报道及摘译;
14.在先裁定、判决;
15.作品登记证书;
16.被申请人公司登记信息、名下商标列表、抄袭第三方知名品牌的介绍;
17.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2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24类装饰织品、塑料材料(织物代用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14类首饰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18类皮革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装饰织品、塑料材料(织物代用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首饰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皮革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其于2018年10月19日对“A及图”作品(以下称涉案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获得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权属。申请人涉案作品具有较强独创性和显著性,争议商标与涉案作品在图形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实质性近似。由申请人提交的宣传报道等证据表明涉案作品已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被申请人有接触的可能。未经申请人允许,被申请人将与涉案作品高度近似的图形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损害了申请人所享有的在先著作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7月12日
信息标签:A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