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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198712号“法泰格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03:2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627号
申请人:法泰电器(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五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4日对第26198712号“法泰格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3338728号“法泰”商标、第1163326号“法泰”商标、第1610443号“法泰”商标、第3338731号“法泰”商标、第3338730号“法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法泰”商标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人“法泰”商标连续多次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苏州市著名商标。曾被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认定为电器商品上的中国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将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法泰”商标被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证据;
2.申请人“法泰”商标及企业所获部分荣誉证据;
3.申请人企业及产品图片;
4.申请人企业参展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1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11类灯、燃气炉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灯、电热水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在计算机、断路器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法泰格”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文字“法泰”,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灯、燃气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灯、电热水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灯、燃气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断路器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商号权。对此我局认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在先商号权予以保护应当符合系争商标与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为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并非相同或基本相同,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对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的损害。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7月20日
信息标签:法泰格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