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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164486号“Accend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11:2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36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天津尚德药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华创源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雪英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64486号“Accend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4778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专门从事医药、生物、新材料技术开发等的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在复审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企业LOGO宣传方案;
2、著作权登记证书;
3、央视焦点访谈截图;
4、公司线上推广合同及推广情况;
5、2019-ACT001胶囊(A)质量标准;
6、2020-小白菊内酯柱层析工艺规程;
7、2021-ACT001-B质量标准;
8、2022-药品研发管理程序;
9、公司天津各实验室及新沂新药中心商标使用日常情况;
10、临床试验手册;
11、申请人公司对外交流的邮件中商标使用情况;
12、采购合同及发票;
13、委托加工合同及发票;
14、样品交接单;
15、复审商标的撤三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通过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分析,发现其未在2019年1月21日至2022年1月20日期间在核定的技术研究等全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复审商标,且并不具有任何的正当理由。申请人并未分群组提供对应使用证据,而是笼统提供证据,相关证据必然不能涵盖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投入了实际使用。申请人所提供使用证据应是其名下第5类药品等商品上相关商标所形成证据,而非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申请人将商标使用在“药品”商品上,而非“药品研究”服务上,况且,“药品研究”服务不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仍不能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投入了实际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
2、相关案例等。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答辩材料交与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发表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8月31日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7年10月27日。
2、由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可知,申请人的经营范围为医药、生物、新材料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化工(危险品及易制毒品除外)零售兼批发;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行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9年01月21日至2022年01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临床试验、包装设计等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可以证明央视焦点访谈对申请人进行了广告宣传,显示有复审商标及药品研究服务,且在指定期间内;证据4可以证明申请人在chemicalBook网站进行推广,对应发票可以佐证其已实际履行,且在指定期间内,推广页面截图上亦显示了复审商标;证据14可以证明申请人向天津大学提供了ACTOO1(A)样品,申请人向山东欣博药物研究有限公司提供了ACTOO1胶囊(B)样品,交接单上均显示了复审商标,且在指定期间内;结合证据5、6、7、8、9、10等亦显示了复审商标,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于2019年1月21日至2022年1月20日期间在药品研究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药品研究与复审商标核定的“技术研究;科学研究;化学研究;临床试验;生物学研究;化学分析”复审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可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使用。另,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物理研究;包装设计;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技术研究;科学研究;化学研究;临床试验;生物学研究;化学分析”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Accenda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