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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248962号“贵谷丰醇”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11:47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048号
申请人:威海紫光金奥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威海友谊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88057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9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原异议人“丰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13496072号“谷丰”商标、第6835249号“谷丰”商标、第15153843号“丰谷醇爽”商标、第8261333号“丰谷醇及图”商标、第14904518号“丰谷”商标、第1089722号“丰谷及图”商标、第10463816号“谷丰社”商标、第45072566号“精丰谷雨”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原异议人在先商号权。三、申请人作为原异议人的关联行业从业者,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原异议人及其“丰谷”品牌理应知晓,却仍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的“傍名牌”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五、原异议人商标在与本案情形类似的案件中已得到保护。原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
原异议人改制证明、原异议人及关联公司关系证明;原异议人及“丰谷”品牌获得荣誉;各级领导参观、调研资料;原与艺人销售合同及发票;原异议人推广资料;“丰谷”商标注册情况;“丰谷”品牌维权记录;申请人信息及名下商标信息;行政决定书等。
申请人异议阶段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的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企业及“丰谷”酒并未达到家喻户晓的知名度,申请人注册被异议商标不存在“傍名牌”的恶意。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我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贵谷丰醇”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米酒”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496072号、第6835249号“谷丰”商标,第15153843号“丰谷醇爽”商标,第8261333号“丰谷醇”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黄酒、烧酒、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商号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248962号“贵谷丰醇”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意见:一、原异议人“丰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原异议人在先商号权。三、申请人具有摹仿知名品牌的一贯恶意,其申请被异议商标系摹仿原异议人的“丰谷”品牌而来,该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五、原异议人商标在与本案情形类似的案件中已得到保护。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
原异议人改制证明、原异议人及关联公司关系证明;原异议人及“丰谷”品牌获得荣誉;各级领导参观、调研资料;原与艺人销售合同及发票;原异议人推广资料;“丰谷”商标注册情况;“丰谷”品牌维权记录;申请人信息及名下商标信息、申请人摹仿知名品牌介绍;行政决定书等。
经复审查明: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3月1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21年6月27日被初步审定,在异议期限内,被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我局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本案申请人不服我局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不予注册复审。
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至八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针对不予注册决定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请求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情形。三、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米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白酒;黄酒;烧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贵谷丰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上述商品与原异议人存在特定联系而混淆。故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由于商标和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被异议商标“贵谷丰醇”与原异议人在先商号“丰谷”尚有区别,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原异议人商号相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损害原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原异议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对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尚无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贵谷丰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