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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869829号“优释达 YouShiD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14:2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05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董玉荣
委托代理人:长春市金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869829号“优释达 YouShiD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2782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备显著性,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1、申请人授权禹城市润鑫润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授权书;2、被许可人销售合同及发票;3、产品包装照片、宣传照片;4、产品包装印刷合同、汇款单、收据、托运单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复审商标在撤销阶段的卷宗,经查,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产品包装照片、宣传照片;产品包装印刷合同、汇款单、收据、托运单等。
被申请人主要答辩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使用。申请人提交证据均为复印件,其真实性无法得到证实。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3日申请注册,2018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润滑油”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0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使用期间为2019年1月10日至2022年1月9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复审期间的起始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公开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授权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故被许可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可视为申请人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包装印刷合同、汇款单、收据、托运单显示申请人委托他人生产标识有复审商标的“润滑油”商品包装;申请人提交的被许可人销售合同及发票显示被许可人向他人销售标识有复审商标的“润滑油”等商品,对应的发票可以佐证上述合同已实际履行;申请人提交的产品照片亦显示复审商标,综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将复审商标在“润滑油”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润滑油”等商品与其核定使用的“润滑油;工业用油;发动机油;切割油;齿轮油;发动机油用非化学添加剂;机动车发动机润滑油”复审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润滑油;工业用油;发动机油;切割油;齿轮油;发动机油用非化学添加剂;机动车发动机润滑油”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均未体现其将复审商标使用在“燃料;蜡烛;除尘制剂”复审商品上,故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将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燃料;蜡烛;除尘制剂”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优释达 YouShi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