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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931387号“DUGREE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14:4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68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富百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31387号“DUGREE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56561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10月22日至2021年10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商标一直在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产品实拍照片;2.申请人官网截图;3.六组产品销售合同;4.申请人与十家企业产品销售发票;5.宣传彩页;6.申请人参加展会资料汇总。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7年6月28日获得注册,核定在第1类“生物化学催化剂;科学用化学制剂(非医用、非兽医用);非医用、非兽医用化学试剂;实验室分析用化学品(非医用、非兽医用);低温实验制剂;非医用、非兽医用生物制剂;非医用、非兽医用诊断制剂;非医用、非兽医用电泳凝胶;非医用、非兽医用生物组织培养物;实验室分析用化学制剂(非医用、非兽医用)”商品上,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合同及证据4中的发票体现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化学试剂助剂、时间、申请人名义等要素,表明申请人标有“DUGREEN”商标的化学试剂助剂在指定期间已经完成实际销售,综合申请人其他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化学试剂助剂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其实际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DUGR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