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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30286号“安妮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15:1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47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纳益维知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赵婷
申请人因第1130286号“安妮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6172号决定,于2022年07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2018年12月13日至2021年12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复印纸”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印纸”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处于使用之中,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股权关系图及商标授权书;2、复审商标所获荣誉;3、销售合同、发票;4、产品照片。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阶段的卷宗,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包含于上述证据之中。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1996年11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1997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16类“复印纸;胶板纸;白纸板;记录用机用纸纸巾;纸牌;印刷品;纸盒或纸板盒;书籍装材料;文具;墨水;园珠笔;办公或家用胶带制图尺;教学材料(仪器除外);打字机”商品上,后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11月28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证明申请商标将复审商标授予厦门安妮企业有限公司、福州安妮全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济南安妮纸业有限公司、上海超级标贴系统有限公司使用;证据2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的时间并非在指定期间内;证据3中的销售合同及发票可以形成对应关系证明被授权人在指定期间内销售标有复审商标的“胶版纸;圆珠笔”等商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胶板纸;园珠笔;文具”与实际使用的“胶版纸;圆珠笔”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胶版纸;圆珠笔”等商品上的使用可视为其在“胶板纸;园珠笔;文具”进行了真实有效地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白纸板;记录用机用纸纸巾;纸牌;印刷品;纸盒或纸板盒;书籍装材料;墨水;办公或家用胶带制图尺;教学材料(仪器除外);打字机”,故复审商标在“白纸板;记录用机用纸纸巾;纸牌;印刷品;纸盒或纸板盒;书籍装材料;墨水;办公或家用胶带制图尺;教学材料(仪器除外);打字机”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我局对此项证据不予采信。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胶板纸;园珠笔;文具”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阳
高妍
2023年07月18日
信息标签:安妮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