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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718970号“铂爵纪实爱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15:2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971号
申请人: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司泽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郑海鹏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5日对第57718970号“铂爵纪实爱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566838号“尚品铂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207074号“铂爵蜜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206035号“铂爵夫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240024号“铂爵旅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450427号“铂爵女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450033号“铂爵女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2727997号“铂爵旅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1845739号“铂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同一地域经营相同的行业,以不正当的手段,注册多种商标,具有主观侵权的故意。
3、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知名企业字号以及具有高知名度未注册的“铂爵”商标。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被申请人经营的相关信息;
2、相关决定书、裁定书等;
3、申请人的天猫、京东的销售及图、微博搜索、广告合同等宣传使用证据;
4、荣誉证书;
5、审计报告、纳税证明。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2月7日在第41类摄影等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八的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引证商标一至七的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引证商标八的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41类摄影、节目制作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一至八于本案审理之时,均在商标权专用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引证商标八的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因此关于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属于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
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1类摄影、微缩摄影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第41类摄影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铂爵”。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商标法》第十五条是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条款,而本案引证商标一至八已在先获准注册,且我局对其基于注册形成的在先商标权利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3、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其字号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或所属行业中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同时,《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未申请注册的商标,而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已经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八。综上,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理由不能成立。
4、《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5、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铂爵纪实爱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