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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69558号“自然梅好 NATURAL PLU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16: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795号
申请人:深圳美和健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69558号“自然梅好 NATURAL PLU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40620号“自然梅 zi ran m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对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引证商标主要识读部分中,且含义相关联,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除食品用果冻、蒟蒻制成的果冻外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品用果冻、蒟蒻制成的果冻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自然梅好 NATURAL PLUM”和图形构成,其中“自然梅”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原料、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舒言
2023年08月02日
信息标签:自然梅好 NATURAL PLUM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