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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244362号“齐心塘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16:5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139号
申请人: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宇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清
申请人于2022年7月20日对第42244362号“齐心塘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9167154号“齐心”商标、第38769207号“齐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已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155605号“齐心”商标、第38747000号“齐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申请人商标受保护记录;申请人荣誉证书、财务数据;采购协议、服务合同、中标通知书及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1日申请注册,后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9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养老院、烹饪设备出租、自助餐馆、餐馆、会议室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咖啡馆、酒店住宿服务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二、四获准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核定注册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四核定注册使用在第43类餐厅、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动物寄养等服务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但获准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酒店住宿服务、饭店、自助餐馆、餐馆、会议室出租、养老院、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餐厅、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动物寄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文字“齐心塘”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四文字“齐心”,商标整体印象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其余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在咖啡馆、酒店住宿服务、饭店、自助餐馆、餐馆、会议室出租、养老院、动物寄养服务上,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在前述服务上已无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必要。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其余服务上,根据个案认定原则,本案申请人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合理期限内,其使用“齐心”商标服务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因此,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申请人的“齐心”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为相关公众熟知,具有驰名商标所应有的广泛影响力和知名度。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行业跨度较大,缺乏关联性,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认为冠以争议商标的服务系由申请人提供,或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故争议商标不会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咖啡馆、酒店住宿服务、饭店、自助餐馆、餐馆、会议室出租、养老院、动物寄养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齐心塘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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