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4914410号“香港快运 HKexpress 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22: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111号
申请人:香港快运航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14410号“香港快运 HKexpress 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虽然含有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但地名仅起到标识申请人所在地的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31505H号商标、第22455651号商标、第18975178号商标、第189751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文字“香港”, 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行陪伴;旅行预订;航空旅行预订;旅行信息;旅行票务预订服务;旅游交通安排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分别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香港快运 HKexpress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