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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6762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22:21
百年足韵堂BAINIANZUYUNTANG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及参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为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视觉效果、构图要素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医疗按摩;医疗保健;医疗护理;医疗设备出租;保健咨询;公共卫生浴;美容服务;理发;按摩”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保健、按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并未体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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