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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19204号“朝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22: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986号
申请人:上海壹佰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19204号“朝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90161号“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075253号“嘴强王者ZUI QIANG WANG Z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撤销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14422号图形商标、第35491480号“吉 喆日及图”商标、第31006679号图形商标、第28028166号图形商标、第16811642号“好狮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四、五、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朝及图(指定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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