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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525944号“爱顾家AIGUJI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22:4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135号
申请人: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洛阳顾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47525944号“爱顾家AIGUJI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顾家KUKA”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并被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与申请人商誉建立起了密切而唯一的联系。争议商标侵害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申请人请求再次认定第3151892号“顾家KUK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并予以保护。二、争议商标于申请人的第37298983号“顾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三、“顾家”是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号,也是申请人的股票名称。争议商标侵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股票名称权。四、已有在先案例支持申请人主张。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版形式):1、驰名认定文件;2、各类荣誉证书;3、行业协会出具的排名证明文件;4、体系认证证书;5、申请人发展历程简述材料;6、高铁广告照片、代言人海报、电视广告播放相关材料、车站等户外广告照片、媒体的宣传报道材料、广告类的合同和票据凭证;7、国家、行业标准制定;8、申请人参展及开办经销商大会的照片;9、营销类的合同和票据凭证;10、领导视察、参观申请人公司的合影;11、在先类似判例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从品牌创立之处就已经正式投入使用,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争议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与被申请人已经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汉字的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不属于近似商标。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与争议商标指定的服务毫无关联,不具有申请人所述的知名度。四、被申请人并未复制、摹仿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争议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和设计外观,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五、争议商标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六、其他案件的裁定结果与本案缺乏关联性。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版形式):1、宣传单、宣传海报、抖音宣传、公司背景墙、工作服、店铺门头、合同及发票等广告宣传情况材料;2、举证商标信息。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补充提出以下质证意见:在先的第47931760号“爱顾家”商标异议案件中,商标局认为“爱顾家”商标和“顾家”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并未形成明显差异,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下佛诶这的混淆误认,因此裁定该商标不予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本案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刊登于2021年2月28日第1733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37类“水下修理;清洁建筑物;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运载工具保养服务;修保险锁;防锈;家具保养;干洗;消毒”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即已在第20类“家具;沙发;茶几;衣帽架;垫子(靠垫);竹木工艺品;木、蜡、石膏或塑料艺术品”等服务上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即已在第37类“建筑;建筑信息;运载工具清洗服务;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室内装潢;家具保养;消毒;皮革保养、清洁和修补;艺术品修复”服务上获准注册。
4、2015年1月,我局在商评字[2015]第0000015137号《顾家颜面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在该案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即2012年5月2日前,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在“家具;沙发;茶几”商品上经过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所含中文“爱顾家”完整包含与引证商标二文字“顾家”,且整体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以相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水下修理;清洁建筑物;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运载工具保养服务;家具保养;干洗;消毒”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建筑;运载工具清洗服务;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室内装潢;家具保养;消毒;皮革保养、清洁和修补”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修保险锁;防锈”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在同一服务类似群组,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在“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修保险锁;防锈”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洪》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水下修理;清洁建筑物;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运载工具保养服务;家具保养;干洗;消毒”服务上,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并充分考虑申请人在先商标的知名度,故在该部分服务上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修保险锁;防锈”服务上,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顾家KUKA”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尚未达到未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与申请人主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家具、沙发、茶几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关联性较弱,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误导公众并损害申请人利益。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本案申请人主张的其被损害的现有的在先权利为商号权和股票名称权。《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在先商号权保护的前提要件之一是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尚达不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关于申请人主张的股票名称权并非我国现行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民事权利或法定民事权益类型,其权利来源、构成、权利边界范围、受保护程度等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案证据也不足以证明申请人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权利因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而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之规定。
当事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水下修理;清洁建筑物;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运载工具保养服务;家具保养;干洗;消毒”复审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爱顾家AIGUJ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