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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4537991号“欧歌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29:2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434号
申请人:广东科隆欧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亚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 被申请人:朱豪
申请人于2022年8月30日对第24537991号“欧歌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537743号“欧哲 OUZ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779件商标,共涉及十几个类别,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等。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提交):
1、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商标注册证;
2、相关在先行政裁定及法院判决;
3、用于证明申请人将其商标进行使用的相关材料;
4、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的商标列表以及其他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7日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18年6月14日被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于2014年4月21日在第6类铝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在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处于商标专用权期限范围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3、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770余件商标,且包含了“摩牧王”、“恒瑞森”、“慕斯时代”、“简拓”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程度较高的商标,上述部分商标或已在申请注册环节被驳回、或在商标异议程序中被不予核准注册、或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部分宣告无效等。且被申请人名下第30034288号等多件商标因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18年6月14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6类铝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3,鉴于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770余件商标,且包含了“摩牧王”、“恒瑞森”、“慕斯时代”、“简拓”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程度较高的商标。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使用之需,具有借申请注册商标牟利之目的。其此种行为难谓正当,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已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3、在申请人的相关权益于本案中已经通过《商标法》的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另,申请人在其无效宣告申请书中虽然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但申请人并未就上述条款明确其理由,故对此我局不再展开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嵇苏庆
徐霖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欧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