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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773668号“抖伴直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30:2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467号
申请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魔杰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豆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4日对第35773668号“抖伴直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抖音”商标已经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被申请人在必然知晓申请人商标的情况下恶意抄袭和摹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且被申请人为空壳公司,其已将争议商标投入使用,其使用方式明显具有搭申请人商标便车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极易误导公众,有损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的第21879720号“抖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881287号“抖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复制和摹仿,不正当利用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声誉,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二、第28971530号“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420373号“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132106号“抖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9415493号“抖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营业范围已覆盖全国,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在类似、关联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抖音品牌转移的声明;
2、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书;
3、百度百科关于字节跳动的介绍;
4、百度百科关于字节跳动创始人张一鸣先生介绍;
5、互联网上关于“抖音”的报道;
6、2019-2021抖音APP月下载量排行榜及总下载量、微信公众号订阅信息;
7、(201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0604号公证书;
8、2019-2020抖音数据报告;
9、中国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10、广告合同;
11、抖音赞助央视春晚以及其他节目的内容;
12、(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8713号公证书;
13、众多品牌在“抖音”平台进行项目推广的结算单及付款发票;
14、Michale Kors、DIOR、CHANEL在抖音平台发布广告的有关网络媒体报道;
15、“抖音”获得的奖项;
16、相关行政裁决书;
17、维权情况材料;
18、“抖音”系列商标的列表;
19、被申请人企业情况、名下注册商标情况;
20、“抖伴直播”网页检索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7日在第45类社交陪伴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经审理被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21年1月7日的第1726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29年9月6日。
二、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获准注册或者获准初步审定公告,其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在第45类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等服务上,现上述商标均为本案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对此,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至六均先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或者获准初步审定公告,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本案争议商标“抖伴直播”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均包含主要识别部分“抖”,整体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交友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交友服务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或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服务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有在先注册或在先初步审定公告的引证商标二至六,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并充分考虑申请人在先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三、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与其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等。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等构成要素故意掩盖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条款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五、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故对其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不予以评述。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段晓梅
苑雪梅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抖伴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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