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7912303号“高涂GAOTU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30:3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446号
申请人:北京加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妙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1日对第47912303号“高涂GAOT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9118399A号“高途课堂”商标、第20583947号“高途学堂”商标、第27961922号“高徒”商标、第31097312号“高图”商标、第31097314号“高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关联企业“高途”在先字号权。三、被申请人具有摹仿申请人知名品牌及囤积商标的明显恶意。同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具有囤积售卖商标牟利的恶意,争议商标转让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损害不特定市场主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高途课堂”相关荣誉、宣传报道资料、在先裁决、申请人母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授权书、关联关系图谱;被申请人企业信息、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商标列表、商标售卖资料、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王龙全于2020年7月8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2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游乐园服务;娱乐服务;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培训;体育野营服务;教育;摄影;游戏器具出租;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2022年1月13日核准转让予湖南妙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上。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规定,本案根据申请人具体理由、请求、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高涂GAOTU及图”与引证商标三、四、五“高徒”、“高图”、“高兔”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显著识读中文“高涂”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读中文“高途”在文字组成、字形相近,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体育野营服务;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前述非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主张的字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字号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字号权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亦不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申请人其他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体育野营服务;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赵玉红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高涂GAOTU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