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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561432号“法恩梦faenme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33:1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699号
申请人: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前静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4日对第46561432号“法恩梦faenme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法恩莎”、“FAENZA”系列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使用,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第9014496号“法恩莎”商标、第12880403号“法恩莎”商标、第26284337号“法恩莎家居”商标、第9023661号“FAENZA法恩莎”商标、第12880407号“FAENZA法恩莎”商标、第25798753号“FAENZA”商标、第12880365号“FAENZA”商标、第9019567号“FAENZA”商标、第26281000号“FAENZA HOME”商标、第5791854号“法恩莎”商标、第12879719号“法恩莎”商标、第25798135号“法恩莎管业”商标、第26297186号“法恩莎家居”商标、第3371538号“FAENZA法恩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引证商标十四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和抄袭,易淡化该商标致使申请人利益受损,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与其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对知名商标大肆摹仿、抢注,被申请人的代理机构代理多家公司申请注册多件与申请人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争议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不正当性,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带有欺骗性,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产生不良影响,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商标受保护记录;申请人荣誉证书;申请人销售发票、专卖店照片、产品照片;广告宣传合同及各种宣传资料;媒体报道;申请人维权案例;其他商标裁决;系争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变形后使用在侵权商品上的部分举例;申请人与其他公司的国家企业公示档案;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代理的其他主体恶意摹仿申请人商标的统计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品毛巾等商品上。申请人在异议期内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经商标局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并于2022年2月7日在第1778期《商标公告》中刊登了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品或塑料浴帘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十至十二核定使用在第20类枕头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十三核定使用在第22类绳索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十四核定使用在第11类澡盆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2011年11月19日商标驰字[2011]461号文件确认,申请人注册使用在第11类澡盆、抽水马桶、浴室装置商品上的“法恩莎 FAENZA”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精神已体现在包括《商标法》第三十条等具体条款之中,对该条款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对本案审理如下:
第一,争议商标指定的纺织品毛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一至十四核定的盥洗台(家具)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至十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法恩莎FAENZA”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汉字“法恩莎”与英文“FAENZA”经使用已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纺织品毛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纺织品餐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二,申请人称引证商标十四为驰名商标,鉴于本案中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其保护,故为避免法条竞合,本案不再对该枚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及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审查。
第三,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亦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
第四,对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不再适用该条款。
另,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法恩梦faenm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