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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278386号“JMA Gea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38:2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36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西江铃集团车桥齿轮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中慧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坚美铝型材厂(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顶标(广东)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278386号“JMA Gea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060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产品照片、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04月13日至2022年04月12日期间内在“起重车”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致力于打造成专业化的汽车配件制造企业,是国内汽车驱动桥专业化生产重点企业。申请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包括“螺伞副、速比等高齿、主被动齿轮、锥齿轮副、前后桥、驱动桥”等,而上述商品并非《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规范商品,上述商品均为汽车零部件产品,与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群组1202中的“汽车”等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JMAGEAR 及图”产品部分专利证书及荣誉证书;
2、申请人办公、厂区及“JMAGEAR 及图”产品图片;
3、申请人与郑州江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2018年签订的合作协议及“JMAGEAR 及图”系列产品发票;
4、申请人与武汉天润健康产品有限公司2018年签订的合作协议及“JMAGEAR 及图”系列产品发票;
5、申请人与采埃孚一拖(洛阳)车桥有限公司2019年签订的年度经销合同及“JMAGEAR 及图”系列产品发票等。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的相关卷宗,经查,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无法证明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3日至2022年04月12日期间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故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与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发表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11月9日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2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8年2月13日。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9年04月13日至2022年04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汽车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证据1未显示复审商标在核定的汽车等复审商品上的使用情况;证据2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及复审商品;证据3、4、5显示为螺伞齿轮商品,并非复审商标核定的汽车等复审商品,且与本案复审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的复审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情况。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不能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于2019年04月13日至2022年04月12日期间在核定的汽车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JMA Gear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