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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75078号“Sinogree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38:3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41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植白说饮品科技(厦门)有限公司(原名义:厦门粗粮王饮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家文
申请人因第5375078号“Sinogree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3162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作出的撤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产品介绍、小程序截图、微博截图、新闻报道、天猫产品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水(饮料)”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19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互联网关于申请人相关产品的介绍材料、天猫店铺销售页面截图、天猫网店经营者相关资质信息、媒体报道材料、行政判决书等作为主要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复审商标的撤销卷宗。经查,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含在其在撤销复审程序提交的证据中。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中绿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26日申请注册,2010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豆奶等商品上。该商标经转让,现所有人为植白说饮品科技(厦门)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该商标经续展,其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6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复审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2019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鉴于复审商标的复审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故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性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程序性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其相关产品的介绍材料、天猫店铺销售页面截图、天猫网店经营者相关资质信息、媒体报道材料等证据均未显示复审商标,不能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判决书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亦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本案中尚不足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王倩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Sinogr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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