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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509672号“福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40:4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89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乔本成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冯茂容
申请人因第21509672号“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6069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乔本成提供的产品照片、采购广告条幅的订单、微信朋友圈宣传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在2019年02月28日至2022年02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葡萄酒”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21509672号第33类“福”注册商标,原第2150967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因酒类产品性质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制作、包装、销售等环节周期长,因疫情原因工作难以展开,属于不可抗力及政府因疫情而采取的相应政策性限制的三年不使用正当理由。申请人提交的银行交易截图、宣传条幅制作、展示、朋友圈宣传、条形码购买及制作、包装容器定制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银行交易截图、宣传条幅制作订单、朋友圈宣传截图、条形码购买及制作截图、包装容器定制订单。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其证据与复审阶段基本一致。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8日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葡萄酒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商标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产清算;(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其中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关于申请人主张的不可抗力理由,判断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政府政策性限制是否构成商标无法使用的不可抗力,应从核定商品或服务范围、行业特点、规定三年的时间期限、所在地防控措施严格程度、疫情及政府管控措施对其使用的影响程度、与疫情严重地的关系密切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新冠疫情、政府防控措施等对其商标在葡萄酒等商品上使用产生何种政策性限制,且申请人所属行业及所涉商品并不受疫情或任何政策性影响。故申请人关于其有不使用复审商标的正当理由之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银行交易截图、宣传条幅制作订单未体现复审商标图形;朋友圈截图为自制证据,图片或未体现时间,或未体现复审商标图形,或未体现复审商品,且仅凭几张图片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情况;条形码“九个福”中的图形与本案复审商标图形具有差异,不能视为是本案复审商标图形的使用;包装容器定制订单未体现复审商标图形,且非在复审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郭攀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福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