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323212号“牛板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40: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800号
申请人:霸州市牛板王餐饮店 委托代理人:北京风行国际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23212号“牛板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并且申请人已经大量使用,并具有了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送货单、销售单等单据;门店照片;宣传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牛板王”,其作为商标使用在餐馆等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赵齐朝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牛板王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