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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63263号“鹰牌 EAGL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41: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848号
申请人:曾琼闽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63263号“鹰牌 EAG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6471号“EACLE'S及图”商标、第5136362号“EAGLE及图”商标、第3568979号“EAGLE”商标、第11644060号“EAGLE PROFESSIONAL TOOLS及图”商标、第37750103号“EAGLE SHEAR”商标、国际注册第1076803号“SALEWA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871544号“SALEWA及图”商标、第17981625号“百年鹰牌”商标、第31242581号图形商标、第32255122号“百年鹰牌及图”商标、第3823182号“九龙飞鹰及图”商标、第1733658号“云鹰 EAGLE及图”商标、第5136363号“EAGLE及图”商标、的第5077102号“EAGLE ELECTRIC APPLIANCE及图”商标、第926473号“鹰 EAGLE'S”商标、第19786246号“鹫 EAGLE MARK及图”商标、第1733695号“鹫 EAGLE及图”商标、第53195955号“EAGLE”商标、第54836878号“鹰牌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九)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书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九在呼叫、文字/字母构成、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五是否有效,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赵齐朝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鹰牌 EAGLE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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