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848809号“FRESHI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42: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436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生活健康(原申请人:嘉兴森迪雅贸易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北京鸿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号汉威大厦东区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48809号“FRESHI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
经复审查明:1、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后的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25227号商标、第62743414号商标、第6302303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为同一主体,故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4998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空气芳香剂;香精油”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该两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面膜等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970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空气芳香剂;香精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美容面膜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FRESH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