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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33044号“疯狂小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42: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206号
申请人:福建御篁笳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33044号“疯狂小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550656号商标、第53902768号商标、第6563374号商标、第31589827号商标、第5130478号商标、第17429792号商标、第53896957号商标、第18923081号商标、第42119282号商标、第12743452号商标、第34611104号商标、第61804101号商标、第17890362号商标、第9044834号商标、第65180412号商标、第62492614号商标、第36744449号商标、第64694057号商标、第63601118号商标、第21366275号商标、第13420681号商标、第65755768号商标、第60701164号商标、第24088319号商标、第116145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十二、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二、二十三均被驳回注册,引证商标五期满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积极的宣传、使用,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消费者对申请商标和上述引证商标混淆的情况。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十五、十八、十九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予以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4、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十二虽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但目前处于等待评审应诉环节,该决定尚未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十二仍为在先申请的有效商标。
5、引证商标十二、十六、二十三经驳回复审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十二、十六、二十三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十六、二十三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至九、十一、十三、十四、十七、二十至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至九、十一、十三、十四、十七、二十至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核定或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至九、十一、十三、十四、十七、二十至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疯狂小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