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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15836号“HPTUNER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42: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374号
申请人:赫博调谐器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15836号“HPTUNE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17211号“hp及图”商标、第9121696号“hp及图”商标、第7749446号“hp及图”商标、第2016151号“h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其中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尚不满一年,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人正积极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协商双方商标共存一事,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的“hp”商标在美国、英国、新西兰和欧盟等诸多国家和地区已并存注册。五、在先已有同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同样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及中译文;举证商标信息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注册且宽展期已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HPTUNERS”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显著认读文字“hp”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数据传输;数字网络通讯服务;声音、图像、信号和数据的网络传送;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电信信息;电子数据和信息传送;电子邮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7月13日
信息标签:HPTUN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