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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565426号“PLAY DICKINSO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43:4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437号
申请人:W-D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洪凤冠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6日对第51565426号“PLAY DICKINS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第20571670号“DICKI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47972号“Dicki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347976号“Dicki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042967号“Dickies及帝酷适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经过在中国的广泛使用和宣传,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上在先注册的“DICKIES”、“Dickies及图”商标已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争议商标存在明显的复制、摹仿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情形,侵犯了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3、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商标权和著作权。
4、争议商标的注册出自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摹仿,其注册或使用会误导公众,且明显有搭便车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及相关公众的利益。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在先行政裁定、判决;
2、DICKIES品牌介绍;
3、有关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开设专卖店的相关媒体报道;
4、天猫商城、京东商城开设旗舰店情况;
5、国家图书馆检索情况;
6、公司历史及产品介绍;
7、百度百科词条有关“DICKIES”的解释;
8、网络媒体对“DICKIES”的介绍;
9、美国及墨西哥注册证;
10、“DICKIES”系列商标在全球范围内的注册情况;
11、申请人在中国注册商标情况;
12、被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围巾等商品上,获得初步审定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2022年4月12日裁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于2022年5月28日核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四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工装裤;围巾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分别在第3、6、9、14、18、19、20、25、30、32、35、43、44类商品与服务上共申请注册130余件商标,包括“MK”、“世纪小黄鸭”、“BV”、“TB”、“DW”、“STNCREJ”、“昂斯图西”、“PSAML”等与他人在特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多数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的内容均可对应为现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而《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争议商标“PLAY DICKINSON”与引证商标一“DICKIES”、引证商标二至四的显著识别文字“Dickies”的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内衣;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工装裤;围巾;雨衣;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2、鉴于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3、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是对特定关系人明知是他人商标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恶意抢先注册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其适用对象是针对特定情形下恶意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的情形,鉴于申请人已取得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注册,故本案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
4、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通常要求作品体现出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和选择,展示作者的个性并达到一定创作高度要求。争议商标“PLAY DICKINSON”为纯文字商标,“PLAY DICKINSON”文字尚未达到一定创作高度,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所称的在先著作权。
5、《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6、《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7、《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要禁止的是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中,结合我局查明事实3,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在十余个商品与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30余件商标,显然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况且,其注册商标中不乏与他人在先在特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近似的商标,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被申请人未对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亦未提交相关商标的使用证据。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具有抢注他人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而并非善意使用商标。被申请人此种攀附他人商誉的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之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并认为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PLAY DICKIN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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