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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492477号“天才小易”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44:4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259号
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延后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9日对第49492477号“天才小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小天才”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使用多年,已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021456号、第32510028号、第14599109号“小天才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与步步高教育电子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证明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技术许可协议;申请人与广东天才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业务委托证明;品牌规划合同、标志确认函、著作权转让合同、版权登记证书;2014-2020年小天才销售合同;部分实体店及销售点照片;广告宣传材料;申请人及小天才2016-2021年所获奖项;申请人维权信息;在先裁决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4日申请注册,2022年4月7日经异议决定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计算机编程;软件即服务(SaaS);云计算;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替他人开发产品;技术开发领域的咨询服务;产品测试;为他人提供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
2. 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天才小易”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小天才”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含义等方面不同,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标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天才小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