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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50673号“天府新四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46: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545号
申请人: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50673号“天府新四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时引证的第4657020号“天府 农业信息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66796号“天府tianf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79825号“天府汇城international Mall Tian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719865号“天府软件园TIANFU SOFTWARE PAP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953031号“天府软件园OSCTIANFUSOFTWAREPA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732359号“天府国际机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4041774号“四川天府银行SICHUAN TIANFU BA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5196495号“天府软件园TIANFUSOFTWAREPA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2314724号“天府软件园创业场Tianfu software park.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4857403号“天府艺术公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4858944号“天府11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64866557号“天府艺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51070473号“天府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天府新四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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