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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46000号“津 津小灶 小份菜 要吃好开小灶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46: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247号
申请人:栾赛赛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46000号“津 津小灶 小份菜 要吃好开小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很强,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津 津小灶 小份菜 要吃好开小灶”未对提供野营场地设施、会议室出租服务的内容超出一般性能的描述,更不会使消费者因此而更加青睐,进而产生误认误购,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设计,完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符合商标的本质作用,用于所申报的第43类别上,并不会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已经形成了以“津 津小灶 小份菜 要吃好开小灶”为显著识别主体的主打品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情形的商标信息、宣传图片、店铺经营使用证据、荣誉证书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津 津小灶 小份菜 要吃好开小灶及图”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会议室出租”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津 津小灶 小份菜 要吃好开小灶及图”使用在指定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酒吧服务;私人厨师服务;咖啡馆;餐厅;饭店;茶馆;外卖餐馆服务”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津 津小灶 小份菜 要吃好开小灶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