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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19375号“COLLASWIS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46:50关于国际注册第1619375号“COLLASWIS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51814号重审第0000004479号
申请人:森塔孚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51814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619375号“COLLASWIS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第664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定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属于同外国国家名称近似的标志,但是鉴于原告提交了与诉争商标标志高度近似的基础商标在第5类相关商品上在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数据库摘录的注册信息,以及经公证认证的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签署的授权文件,表明瑞士知识产权局同意诉争商标在中国的注册,故可以推定诉争商标属于“经该国政府同意”的情形。诉争商标的证据、事实发生变化,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法院对被诉决定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提交了与申请商标标志高度近似的基础商标在第5类相关商品上在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数据库摘录的注册信息、经公证认证的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签署的授权文件及中文翻译、判决书等证据。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提交了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的授权文件等证据,故视为经瑞士政府同意,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杨夏
解林江
孙志权
2023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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