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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340032号“莫干山豆茵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47: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75685号重审第0000004484号
申请人: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75685号《莫干山豆茵板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600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复审决定中认定的申请商标与第44929567号“莫干山YINGHONG”商标、第44929321号“莫干山全屋定制”商标、第44910051号“JINXIU莫干山”商标、第56221762号“莫干山集成墙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的撤回申请已被核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已无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审理查明认为,引证商标一、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一、三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关于该商标的撤回申请已被核准,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制饰面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制塑像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颖
刘辰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莫干山豆茵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