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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363521号“风火轮”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51:0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72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美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廖秋菊
申请人因第18363521号“风火轮”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1883号决定,于2022年8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注册人于2018年12月16至2021年12月15日期间内在邮戳检查装置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三年指定期间内在“动画片”商品上进行了持续、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动画片商品上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或复印件):《风火轮烈焰车队之英雄的起源》动画片片源;百度百科对《风火轮之五虎战车》的介绍;申请人出具的有权使用“风火轮”商标的证明信;视频网站关于《风火轮之五虎战车》动画片片源;“风火轮”系列定格动画节目清单、“风火轮”系列定格动画片片源。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830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3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邮戳检查装置、动画片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3月6日。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视频网站动画片播放及评论截图等部分证据显示的时间在本案三年指定期间内,显示的动画片名称为复审商标“风火轮”系列名称。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其他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16至2021年12月15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动画片商品上已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地商业意义上的使用。
鉴于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并无复审商标在邮戳检查装置等其余商品上的使用情况,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16至2021年12月15日期间在邮戳检查装置等其余商品上已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动画片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风火轮